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、地方和核电厂(其它核设施)三级管理体系:
a)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
b) 核电厂(及其它核设施)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
c) 核电厂(其它核设施)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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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报专栏
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21年核与辐射安全技术审评部分外协项目(7项)二次采购公告[07-09]
“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电厂安全审评AⅠ优化关键技术支持-核电厂安全审评AⅠ辅助决策系统开发项目”成交公告[07-09]
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“内蒙古地区”核与辐射安全培训业务 委托服务合作单位公开征集公告[07-06]
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十年回顾
技术与科学机构在加强核安全和核安保方面面临挑战的国际会议
“核雾染”释疑专题
纪念311日本福岛核事故一周年专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