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关于规划限制区的法律定位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第三章“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”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,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。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
2011年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对我国国家标准GB6249进行了全面的修订,修订后的GB6249已于
二、现存问题
新建核电厂所在省的相关管理部门均出具了相关的文件。原则上同意设立核电厂周围的规划限制区,但部分地区不落实。
现在亟需解决的是新建核电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以有效法律文件,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具有实质性边界的规划限制区,并在实际的发展规划中予以落实。